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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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共出借權補償酬金之發放對象資格為何?公司、法人或外國人可否申請?
A:公共出借權補償酬金之發放對象資格如下: 申請人須為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本國人(自然人)、或是依我國法令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具有統一編號);外國人、已故者、已解散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立學校不可申請。 發放對象為本計畫適用著作之創作者與出版者,且須於圖書版權頁有所登載。其中創作者包含之作(著)者、繪本之繪者、編著者、改編(寫)者、口述、撰稿、採訪、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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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我是多位作者之一,想申請時發現出版社只幫另一位作者申請,我還可以申請嗎?如果其他作者沒來申請會影響酬金的金額跟發放嗎?如果出版社對作者的認定跟我不一樣,該怎麼處理?
A: 若採線上申請方式,建議您可於申請的第1階段時間內與出版者連繫,委託其代為註冊及登記;若您不欲委託,可於第2階段期間自行上網登記。若採現場辦理,請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 若所登記之圖書由多位創作者共同創作,則補償酬金依創作者人數均分且不得讓與,若僅有其中一位創作者前來申請與登記,不影響補償酬金計算及發放原則,申請者僅可領取自己的補償酬金,不得領取其他創作者之補償酬金。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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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我是個人作者,但我著作的書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出版,我可以申請嗎?
A:可以申請。因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不列入補償酬金發放對象,故個人創作者之著作如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出版,可於第1階段委由該單位代為註冊登記(惟該單位無法領取出版者之補償酬金)。或於第2階段自行註冊登記。若採線上申請方式,請於網站上註冊帳號、登記著作並上傳版權頁後提出申請;若是現場辦理者,亦請於第2階段時間內,填寫申請表及備妥相關文件至指定櫃檯現場辦理(臺北:國立臺灣圖書館、臺中: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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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我是出版社,某些圖書雖然版權頁有列文與圖的作者姓名,但部分僅屬插畫性質(僅少數頁面),出版社在登記著作時,是否可依出版社的專業判斷填寫人數,僅列文字作者、不列圖的作者?
A:依據試辦PLR計畫規定,創作者包含版權頁所登載作(著)者、繪本之繪者、編著者、改編(寫)者、口述、撰稿、採訪、紀錄等。惟因版權頁之創作者職責敘述方式不一,試辦計畫實施將尊重出版社之專業判斷,請出版者填列實際對該著作有重要貢獻程度之創作者。然若該插圖作者於第1階段未委託出版者而於第2階段自行前來登記,則由試辦館將該著作列為待審議之爭議著作,另行送工作處理小組進行審議。 A:依據試辦PLR計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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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社區大學所出版之出版品是否可申請補償酬金?
A:因社區大學並非政府機關,亦非公立學校,僅是受政府委託成立,視為非營利機構,故社區大學所出版之出版品可以申請補償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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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若出版品和公眾人物合作出版,即合約是與經紀公司簽屬,但版權頁作者為該公眾人物名字,是否可將補償酬金發給其經紀公司?
A:本制度與作者出版者之相關出版合約無關,補償酬金亦非個人演藝活動所得,故與經紀合約亦無關;酬金發放對象為版權頁中所列之創作者,補償酬金領取帳戶必須為與該創作者真實姓名相符之本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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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若出版品之版權為出版社買斷,是否仍需給予原創作者補償酬金?
A:本制度與出版合約並無關聯,僅以版權頁所標註之創作者、出版者為依據,故版權合約形式不影響補償酬金之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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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6:若出版品之外國作者領有永久居留證,是否可視同本國籍並領取補償酬金?
A:現行階段僅開放領有「身分證」之本國創作者領取補償酬金,持有永久居留證不符合資格,未來如擴大實施,將再評估是否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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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有關筆名跟真實姓名對照,如果一個作者不只一個筆名,是否需要舉證?
A:出版者在進行代註冊時,所填寫的資料即包含創作者的真實資料和筆名等,且出版者對所提供資料有審核之責,出版者於蒐集創作者委託暨切結書之同時,應請創作者提供齊全且真實之資料,以利於系統中確實填寫。若系統中已有其他出版者為該作者註冊帳號,卻未填寫該作者所有筆名時,出版者可於自己與作者之委託書上加註作者其他筆名,以利試辦館方查證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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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2:甲出版者原為乙出版集團旗下出版者之一,甲出版者獨立營運後,可否申請版權頁登載乙出版之舊版圖書補償酬金?
A:依據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第參點第三項第(二)款內容,補償酬金係不得進行讓與。甲出版社登記之作品雖受同集團下不同品牌獨立營運影響所致,仍請以該作品版權頁所示之出版者資訊分別進行作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