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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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有那些書可以申請補償酬金?我自己印刷的書可以嗎?
A:本計畫的適用著作範圍須同時符合以下幾點要素,方可申請補償酬金;個人出版之圖書如符合以下幾點要素,亦可申請,說明如下: 圖書的創作者須至少一人為本國人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且該創作者/團體需於受理登記公告期間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設立營運證明(如創作者皆已過世或該團體已解散者,其著作不納入適用著作範圍,亦不可申請補償酬金)。 該書須在臺灣出版且須有ISBN(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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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我確認我出版/著作的書,在國資圖或國臺圖有收藏,為什麼沒有出現在系統的初步篩選清單上開放登記?
A:本計畫之初步篩選清單為系統自動比對產生,並非一定可領取補償酬金,仍須經過審核方能確認是否符合請領資格;著作未出現在初步篩選清單,可能係因計畫期間沒有借閱紀錄、該書沒有ISBN或ISBN書目比對失敗、創作者皆非本國人/登記立案團體、創作者皆已過世/已解散….等因素而被初步排除,若有著作適用範圍的疑慮,可提供著作資訊並聯絡管理者,經查後若確認該著作符合本計畫適用著作範圍,將會新增到系統上開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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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我是出版社,我們出版的翻譯書是否可以申請補償酬金?
A:翻譯圖書是否可申請補償金,須視創作者是否包含本國人或本國團體、以及該著作是否有符合本計畫適用著作範圍而定。如該著作符合本計畫適用著作要件:圖書創作者至少一人為本國人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且於登記期間在世,且亦符合其他要素(紙本圖書、有ISBN、為國資圖或國臺圖館藏且有借閱紀錄者),則該著作可登記並申請補償酬金;然本計畫補償金創作者的計算與發放對象類型包含作(著)者、繪本之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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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我是出版社,我們有些書在出第一版時有申請ISBN,第二版時就沒有申請了,版權頁沒有列ISBN,這樣二版的書可以申請補償酬金嗎?
A:因本計畫之適用著作範圍為:本國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臺灣出版,具ISBN 之紙本圖書。第一版的圖書如符合上述條件且至少有一位在世之本國人或團體,該書即為適用著作、可申請補償酬金;惟二版圖書未申請ISBN,版權頁亦無列出ISBN,則該書非屬適用著作範圍,無法請領補償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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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申請者於110年已經申請過的書目、填寫的資料,111年時會用什麼方式讓申請者確認?
A:申請者於110年已登記之書目資料及提供之文件,不需再重複填寫提供。系統將保留此些資料在下一年度之暫存清單中,待下一年度借閱資料(初步篩選清單)更新後,此暫存清單亦會更新為最新的借閱次數。 例如111年2月1日起,試辦館將公布110年借閱之初步篩選清單(系統借閱次數也會更新),申請者登入系統後,暫存清單會有前一年度申請過的資料且已更新借閱次數,申請者查詢111年度初步篩選書單後,如發現有新增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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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我是出版者,我看到系統的可登記書單中,有一本書作者全都過世了,我還可以申請這本書的補償酬金嗎?
A:系統的可登記書單(初步篩選書單)為系統自動比對產生,並非一定可領取補償酬金,仍須經過審核方能確定是否符合請領資格;故出版社須依據本計畫的適用著作範圍以及發放對象資格來辦定此書是否能申請補償酬金。本計畫之適用著作範圍為:圖書的創作者須至少一人為本國人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且該創作者/團體需於受理登記公告期間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設立營運證明。亦即,該書至少要有一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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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我們出版社出版的雜誌/文集,可以申請補償酬金嗎?它的創作者如何認定,主編是創作者嗎?
A:雜誌/文集如符合本計畫之適用著作範圍,亦即至少有一位創作者為本國人且仍在世、該著作有ISBN、在臺灣出版,被試辦館所收藏且有借閱紀錄,即可申請補償酬金。然所登記創作者原則上應以版權頁上有刊載之八大類作者為原則,包含:(著)者、繪本之繪者、 編著者、改編(寫)者、口述、撰稿、採訪、紀錄等。 文集類著作若版權頁未明列全數創作者時,申請者可另行提供內容文章中具備創作者姓名之頁面作為證明文件以供審核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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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8:該書的版權期限到期後,出版社是否還能登記此本著作,是否有權於系統中維護相關資料?是否會影響到後續補償酬金的發放?
A:本制度與出版合約並無關聯,僅以版權頁所列之創作者、出版者為判斷標準,故版權合約之形式與期限後並不影響補償酬金之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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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9:該書的版權轉移或版次更迭後,所累積的借閱次數及補償酬金如何計算?
A:視試辦館實際收藏之館藏為主,同創作者、同出版者且同ISBN之圖書,其借閱次數將會累積計算,若該著作因版權轉移或版次更迭而有不同出版者或不同ISBN版本,且該版本試辦館亦有收藏,將會視為不同書目,另行累積次數及計算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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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9:我們出版社出版的部分書籍,版權頁中沒有符合試辦計畫所訂的創作者類型,這樣出版社還可以申請補償酬金嗎?
A:依據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創作者包含版權頁所登載作(著)者、繪本之繪者、編著者、改編(寫)者、口述、撰稿、採訪、紀錄等。如版權頁中無上述類型之創作者,試辦館將進行個案審核,原則上將依據版權頁,並參考出版者實際所登記之創作者,審核該登記作者是否可符合計畫之8大類創作者性質。例如:故事提供者可視為口述者、文字整理者可視為改編者。若無法認定者,將提送本計畫工作處理小組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