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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2/06/10
[公告] 重要提醒:請出版者送件時留意出版品合法性及補償酬金發放對象適用資格
合法出版為申請公共出借權補償酬金之前提,出版者送件前應確認該著作為合法出版品;此外,所登記之創作者亦應符合本計畫所規範之補償酬金發放對象資格:須為受理登記公告期間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才能送件申請PLR補償酬金。說明如下:
一、合法出版之相關規定:
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非經合法登記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發行。」經許可發行之大陸地區圖書,應於版權頁標註許可證號,以供識別。
二、本計畫補償酬金之發放對象資格:
(一)發放對象包含創作者與出版者。
(二)創作者包含版權頁所登載作(著)者、繪本之繪者、編著者、改編(寫)者、口述、撰稿、 採訪、紀錄等。
(三)創作者為受理登記公告期間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
(四)創作者已故、法人或民間團體已解散之著作,不再發放補償酬金。
(五)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不列入補償酬金發放對象。
請申請者於送件前確認所送之著作為合法出版,且所登記之著作創作者符合本計畫規定要件:創作者至少有一人為本國人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如發放補償酬金後發現該著作有任何違法情事或不符合本計畫規定之適用著作範圍,本計畫將追繳回補償酬金。
諮詢電話:04-2263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