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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1/21

[公告] 110年公共出借權試辦計畫發放之「補償酬金」稅務申報事宜

依據國稅局函覆文化部解釋(詳如下文),110年公共出借權試辦計畫發放之「補償酬金」需納入所得,將由本館開立寄出扣繳憑單給團體(含有統編之出版者/創作者)領取補償酬金者作為稅務申報使用;個人(身分證字號)請於申報所得時至申報繳稅系統內查詢。

 

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12月29日北區國稅審一字第1100015101號函。

(一)綜合所得稅部分:受領對象如係個人,該補償酬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扣繳單位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且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 營利事業取得之補償酬金,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收入,其相關成本費用得核實認列減除,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2. 受領對象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3. 營利事業、前揭機關或團體取得前揭補償酬金,係屬其他收入,扣繳單位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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