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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9/28

[公告] 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第一次修正

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7日第臺教社(四)字第1100126439A號函辦理。
本實施計畫第一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調整受理登記時程與酬金發放時程

考量第一年試辦登記作業情形,為鼓勵出版者及創作者踴躍登記著作,延長受理登記時程,登記者請於期限內提送申請。
登記時間:分為兩階段受理登記,開放清單中所列圖書之出版者及創作者登記申請。
1. 第一階段:每年 2月 1日至 6月 30日。
2. 第二階段:每年 7月 1日至 8月 31日。

酬金發放時間:達撥付下限者(30元),將於每年11月開始發放。

 

二、新增附錄,說明不同類型之出版品創作者認定資格

本實施計畫之補償酬金發放對象資格包含創作者與出版者。創作者包含版權頁所登載作 (著 )者、繪本之 繪者、編著者、改編 (寫 )者、口述、撰稿、採訪、紀錄等。

考量出版品類型多元,就不同類型之出版品認定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一)    語言學習類及工具書類: 
多屬集體創作且多數於版權頁上查無本實施計畫所列8大類創作者資訊,得彈性認列主編、編輯等為創作者。

(二)    文輯、選集類: 
1.    若作品版權頁所列創作者為數人「等」,得依登記者所提佐證資料,認定該作品中各篇文章之作者為創作者。 
2.    考量該類型作品之主編或編者投入心力選文及論述,具一定貢獻度,若作品版權頁未見本試辦計畫8大類創作者時,得認列主編、編者等為創作者。 

(三)    類雜誌書類: 
考量該類型作品編輯者眾多,不易透過版權頁判定,故尊重出版者登記之創作者身分,亦可搭配版權頁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訊認定。

(四)    古文類: 
古文類之校譯者、注釋者、註解者等,係以其學養就作品內容予以詮釋、導讀,具有一定程度之創作貢獻,本試辦計畫為鼓勵本土創作,上述類型得視為創作者;涉及外譯之編譯者等,依據本實施計畫第參點「補償酬金發放原則」之第一款「適用著作範圍」之規定,認列為創作者。

 

計畫修正要點詳見「關於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檔案下載-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第一次修正)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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