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
- 更新日期:2021/09/28
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第一次修正)
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實施計畫(第一次修正)
108年12月31日公告
110年9月16日第1次修正
壹、計畫緣起與目的
「公共出借權」係政府為落實公共圖書館之核心價值與鼓勵文化創作力,於成立公共圖書館提供圖書借閱公共服務之同時,為保障創作者權益所為之補償酬金。二者是政府於整體文化政策下,所採取的推廣知識與獎勵創作之並行措施。透過實施公共出借權,宣示國家對文化創作者的支持,以獎勵文化創作,有益出版業之發展。
公共出借權乃首次引入國內,因其為文化政策之一環,故政策規劃由文化部研議,教育部則參考文化部之「公共出借權制度設計方案」執行試辦,共同成立「試辦公共出借權專案小組」推行試辦作業,並由國立臺灣圖書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共同執行,以兩館為試辦場域推動試辦實施計畫。
本計畫旨在建立我國公共出借權實施制度與機制,希冀藉由推動試辦計畫之經驗,作為後續制度設計改善之參考,並作為爾後評估逐步擴大辦理或全面推行公共出借權之參據。
貳、主辦暨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文化部。
二、執行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
參、補償酬金發放原則
一、適用著作範圍
本國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臺灣出版,具ISBN之紙本圖書。
二、發放對象資格
(一)發放對象包含創作者與出版者。
(二)創作者包含版權頁所登載作(著)者、繪本之繪者、編著者、改編(寫)者、口述、撰稿、採訪、紀錄等。
(三)創作者為受理登記公告期間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民間團體。
(四)創作者已故、法人或民間團體已解散之著作,不再發放補償酬金。
(五)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不列入補償酬金發放對象。
三、補償酬金發放
(一)計算基準:試辦階段以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兩館之年度借閱資料計算補償酬金,以「借閱次數」作為補償酬金發放之計算基準,並排除續借。
(二)分配比例:創作者70%、出版者30%,補償酬金不得讓與。創作者有兩人以上之圖書,補償酬金分配比例以均分為原則。此分配比例無涉出版合約中有關著作衍生之利益分配。
(三)單次借閱發放金額:新臺幣3元。
(四)補償酬金發放下限:新臺幣30元。
(五)依登記資料計算個別創作者及出版者之補償酬金總額,達到下限者發放。
肆、登記作業
一、統計資料公告與登記時程
(一)統計資料公告:彙整兩所試辦館年度借閱統計資料後,於110年起每年2月1日公告符合補償資格之書目清單,開放出版者及創作者登記。
(二)登記時間:分為兩階段受理登記,開放清單中所列圖書之出版者及創作者登記申請。
1.第一階段:每年2月1日至6月30日。
2.第二階段: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三)出版者及創作者須於公告期限內進行線上登記,逾期未登記者視同放棄;開放現場登記時間另行公布。
(四)登記時間結束後,試辦館 進行 登記資料 之 審核確認,符合資格創作者及出版者,計算其補償酬金,達撥付下限者將於每年11月開始發放。未達下限者累計至下一年度計算,累計至試辦作業結束後不再保留,試辦期滿,得全數發放。
(五)試辦期間出版者及創作者須逐年於公告時間內登記確認。
二、受理方式
(一)第一階段僅受理出版者登記,並由出版者代創作者登記,檢具雙方所需之申請文件。如為個人出版者,亦可於第一階段進行登記;第一階段登記作業結束後,就未有出版者登記、或出版者切結因故未能聯繫上創作者之著作,開放該著作創作者於第二階段進行登記。
(二)出版者代創作者登記,所登錄之創作者,以該圖書出版之版權頁中有登載者為限,出版者應於登記時,檢具經所有創作者簽署之同意書。
(三)如創作者未能聯繫或拒絕簽署同意書者,出版者須出具切結書,試辦館就所登錄之創作者分配補償酬金。
(四)如出版者與創作者、創作者間或創作者與試辦館間對於創作者之認定有出入時,將交由試辦館所成立之工作處理小組審議,審議結果將作為試辦館判定之參考。
三、檢附資料
(一)第一階段出版者代創作者登記:設立或登記證明、圖書版權頁、經所有創作者簽署之同意書暨切結書、出版者帳戶資料、創作者身分證字號及金融帳戶資料。
(二)第二階段創作者登記:身分證影本、金融帳戶資料、圖書版權頁。
四、撥款:經試辦館審核通過後,補償酬金將個別發放至創作者及出版者之帳戶。
伍、出版者代創作者登記,應對創作者資料負起確認審核之責。出版者及創作者如有偽造、變造證明文件等不實申領情形者,不予核發補償酬金;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應予追還,並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陸、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支應,並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本計畫之補償酬金發放。
柒、本計畫實施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得視辦理成效公告調整。
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於教育部(國立公共圖書館)試辦「公共出借權」計畫登記平臺補充規定之。
附錄
一、 本實施計畫之補償酬金發放 對象資格 包含 創作者與出版者。創作者包含 版權頁所登載作 (著 )者、繪本之 繪者、編著者、改編 (寫 )者、口述、撰稿、採訪、紀錄等。
二、 考量出版品類型多元,就不同類型之出版品認定資格,補充說明如下:
(一) 語言學習類及工具書類:
多屬集體創作且多數於版權頁上查無本實施計畫所列8大類創作者資訊,得彈性認列主編、編輯等為創作者。
(二) 文輯、選集類:
1. 若作品版權頁所列創作者為數人「等」,得依登記者所提佐證資料,認定該作品中各篇文章之作者為創作者。
2. 考量該類型作品之主編或編者投入心力選文及論述,具一定貢獻度,若作品版權頁未見本試辦計畫8大類創作者時,得認列主編、編者等為創作者。
(三) 類雜誌書類:
考量該類型作品編輯者眾多,不易透過版權頁判定,故尊重出版者登記之創作者身分,亦可搭配版權頁上出版品預行編目(CIP)資訊認定。
(四) 古文類:
古文類之校譯者、注釋者、註解者等,係以其學養就作品內容予以詮釋、導讀,具有一定程度之創作貢獻,本試辦計畫為鼓勵本土創作,上述類型得視為創作者;涉及外譯之編譯者等,依據本實施計畫第參點「補償酬金發放原則」之第一款「適用著作範圍」之規定,認列為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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